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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辅导] 2012年物流师考试学习:废弃物物流概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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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13:4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国内废弃物物流的现状$ \9 U' x# K) k7 E3 R. }
  (1)我国对废弃物处理的法规及其相关规定
: s! C0 R4 o2 ]7 V  H4 H/ m/ E  按产生的来源,我国对废弃物有三类划分:一是生产废弃物,二是流通废弃物,三是生活废弃物。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等。因为废弃物物流不仅涉及到物流企业和废弃物产生者的关系,而且直接涉及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我国对废弃物处理的原则是:“谁污染,谁治理”。对于工业废弃物,按照法律规定由产业部门自行处理,处理费用计入生产成本;而对于生活废弃物目前主要由市政环卫部门处理,处理费用由政府财政支付。
+ k: p* j7 M3 }  T. y1 A4 F. U: z  (2)国内废弃物物流的现状
& a! q# A5 k0 O+ ]! |( d  有关资料表明,我国600多个城市有三分之二被垃圾所包围,1982——1989年期间我国城市人均产垃圾量为0.4——0.6kg,1990年为0.76kg,1999年超过0.8kg.从年产量来看,1990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产量为6.766×107t,并且每年以7%——9%的速度递增,1996年已达1.0825×108t,但无害化处理不到2%,到2000年无害率不到5%.尽管我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人们的观念,垃圾制造者的责任感及目前国内落后的废弃物处理设施和尚不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形成了层层障碍,由于长期的分散治理,各自为政,部门和地区分割,导致了目前的许多废弃物无人管、无人治理的尴尬局面。, f8 Q$ v" d% A. N7 G: h4 w: X
  我国对废弃物的处理水平相对于美、日、德等发达国家相当落后,如对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源头上的分类,可回收再利用的废弃物和不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的分类处理都没有深入的宣传和严格的标准。就现状而言,城市里许多可回收利用的物资主要通过城市里废品收购站回收及小商贩从市内垃圾箱拣选和从住户处回收。回收部门多为私人经营,规模小且设施简陋,对回收物资主要是露天堆放,通过人工拣选再向上一级的物资回收部门出售。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环卫机构,对城市里各种无使用价值的生产、生活垃圾进行收集,主要运往垃圾倾倒场地,绝大多数没有进行进一步的处理,致使城市周围的垃圾处理场面积扩大。而把废弃物物流作为盈利性服务的物流公司几乎没有。废弃物不仅威胁着城市,也在向农村蔓延。以甘肃省民勤县为例,一个原本生态环境就很薄弱的地方,近几年因为耕地大量使用地膜覆盖,形成的废旧塑料垃圾已开始严重影响农作物的产量,田间地头这种不可降解的塑料随处可见,这种白色污染,后果又由谁来承担?这与我们倡导的“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城市”、“可持续发展观”是否背道而驰?5 U) c( |& s* J& a
  三、国外废弃物物流现状- H2 C4 z3 w! z9 U
  近年来,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循环利用、最终处置在国外已成为一个重要的产业,1998年8月号“moneyworld”杂志提出“垃圾变黄金”的专题讨论,文中提到当今世界最值钱的产业将是处理垃圾的公司或生产垃圾处理系统的科技公司,因为他们认为以现在的垃圾处理费用120美元每吨来计算,这个市场的潜在价值高达6 000亿美元以上。仅就以上资料我们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对于废弃物处理的重视。; |! C7 |8 a- Q4 |8 e  d
  (1)法律法规的颁布情况
% `$ e3 h9 L! Q  由于废弃物物流主体的特殊性,各国、各地区都对废弃物的流通、处理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比如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重视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利用的国家。1975年,德国政府与工业界就节约资源,增加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再生达成协议;1986年,德国政府颁布《废弃物处理及处理办法》;1991年,又正式颁布包装废弃物法令,以立法的方式明令产品生产及销售者负责回收包装废弃物,即《包装废弃物处理法》。另外,1996年,德国又颁布了《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法》,以法律形式保证“绿色包装”的实施。再比如日本,2001年4月开始实施《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有效利用资源促进法》,《家用电器再利用法》争取控制垃圾数量,实现资源再利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均颁布法令,要求产品制造商,进口商,必须负责包装回收再利用与再制造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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