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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剂学] 卫生资格药学专业理论(药剂学):眼膏剂的制剂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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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2:3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定义
  眼膏剂系指物与适宜基质制成供眼用的豪剂。
  (二)国家标准
  有关规定眼膏剂在生产与储藏期间均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1.所用的器具、容器等肥适宜的方法清洁、来菌。基质应融化后滤过,并经150℃灭菌至少1小时。
  2.眼膏剂中所用的药物,可先配成或研细过筛使颗粒细度符合要求,再与基质研和均匀;选用的基质应便于药物分散的吸收,与要时可酌加抑菌剂待附加剂。
  3.眼膏剂应均匀、细腻,易涂于眼部,对眼部无剌激性。
  4.眼豪剂所用的包装容器紧密,易于防止污染方便使用,并不应与药物或基腩发生理化作用。
  5.眼膏剂应置遮光,灭菌容器中密封储存。
  (三)金属性
  异物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10支,分别将全部内容物置直径为6cm、底部平整、光滑、没有可见异物的平底培养皿中,加盖,在80-85℃保温2小时,使眼膏摊布,放冷至凝固后,反转培养皿,置适合的显微镜台上,用聚光灯以45℃角的入光向皿底照明,检视大于50μm具有光泽的金属性异物数。10支中每支内含金属性异物数超过8粒者不得多于1支,其总数不得过50粒;如有超过,应复试20支;初、复试结果合并计算30支中每支内含金属性异物数超过8粒者不得多于3支,且总数不得超过150粒。
  (四)颗粒细度
  取供试品,在显微镜下检视,不得有大于75μm的药物颗粒。
  (五)致病菌
  按卫生部《药品卫生标准》的规定检查,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和绿脓杆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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