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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 2011药事管理法规辅导:非处方药专有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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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2:3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定义: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是用于已列入《国家非处方药目录》,并通过药监部门审核登记的非处方药标签,说明书;内、外包装的专有标识;也可用作经营非处方药企业指南性标志。
  1、专有标识的制定机构
  sfda负责制定公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及其管理规定。
  2、专有标识的使用时间
  核发《非处方药药品审核登记证书》之日起便可使用;12个月后应按规定必须印有专有标识,未印有专有标识的一律不准出厂。
  经营非处方药的企业,自20001月1日起便可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识作为指南性标志。
  3、专有标识的印制要求
  ①颜色:甲类非处方药为红色,乙类非处方药为绿色,企业指南性标签为绿色。
  使用说明书和大包装可以单色印刷,但在专有标识下方必须标示“甲类”或“乙类”。(不能单色印刷:标签和大包装以外的其他包装)
  ②位置: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固定位置在标签、说明书、基本单元包装印有中文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一面的右上角。
  ③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时,应与药品标签、说明书、包装等一体化印刷,必须醒目、清晰。使用专有标识时必须按规定坐标比例和色标要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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