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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 2011药事管理法规辅导:中药管理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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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2:3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药品管理法》确定的“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的法律政策,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总则第4条规定:“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这些法律法规内容,决定了中药管理与现代药管理是我国药学事业管理的组成部分,因而在管理内容、方法、职能上具有共同性。但中药是在中医药基本理论指导下用于防病治病的物质,决定了其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特点,从而决定了中药的生产、流通、医疗、使用、科研、教育等管理的特殊性。
  应当强调的是,对中药的管理,应当充分明确和认识中医中药不可分割,互相依存,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医无药不能扬其术,药无医不能奏其效。离开理、法、方、药为依据,方不对药不灵,只是植物药(或天然药)的简单堆砌。中药也不可能实现现代化。有鉴于此,加强中药管理,实现中药产业现代化,必须依据党和国家对中医药的方针政策,使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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