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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辅导] 司考宪法考点: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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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15: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_( p; ~# J0 @1 Z" B$ E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它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高于特别行政区的其它法律,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基本法为依据,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
: P' \( v8 ]! V% S4 y' x$ o3 P& V& p  2、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v$ |+ x  `0 t
  原有法律基本不变,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的法律。但原有法律是有特定范围的,主要是指在当地形成的法律。原有法律是否被采用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7 o" x* _- d- _
  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4 Z# J6 u3 X  u) s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对于凡属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都可立法,其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 |4 [/ z. L) s2 N  n. s
  4、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 B8 t' x" P$ ]  ①必须是载明在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仅限于国防、外交和不属于高度自治范围内的法律。这些法律并不能自动生效,需要由特别行政区将法律公布或由立法实施。
2 q+ h, m0 H, c' i) C  ②附件上所指的全国性法律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驻军法》等。
" S% Y' }, o" o  ③特定情况下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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