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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辅导]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防卫过当与特殊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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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15: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司法考试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刑法学》辅导:防卫过当与特殊防卫
) i$ T, q; q6 |1 F. ~( d  一、防卫过当的条件
$ r3 y+ Q9 _+ T# @( s& k  首先,要具备正当防卫的前4个条件。& ~2 Q- {" W/ {4 e( x7 x
  其次,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7 Q; X% ]0 }& M  W* {# p  再次,就是造成重大损害。重大损害,在人身损害的场合通常指重伤以上的损害,包括死亡。明显地超过必要限度。
$ u  C2 ~7 M( t9 _2 E  防卫过当的罪名、处罚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它只是一个量刑的情节。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罪名。一般情况下,致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致人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对防卫过当一般是按过失犯罪处理的,但是不排除认定为故意犯罪的可能性。对防卫过当的情况,通常认为防卫人有防卫的故意,这个故意不是犯罪的故意。只是对过当部分的结果具有罪过,而这种罪过通常是过失,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5 d$ |/ ?' o& P  `$ r
  法律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u. m  r4 \7 S  二、特殊防卫(无过当防卫)
0 r% a0 m1 w4 I+ n# L6 L  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2 z1 S1 R( N) j* ]8 f6 `; |
  注意:防卫过当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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