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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指导] 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串讲: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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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4: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 z" y( s/ a+ p& R- |' H0 V  一、主体资格的不同。
# W+ w; v( {/ g# |% W  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实现劳动的社会化,而且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这也是其与雇佣合同最大区别之所在。在雇佣合同中,其主体并不具有上述的限制,雇佣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
5 l5 R. S5 O8 t! Y$ _: B& m8 F  二、国家干预的力度不同。
8 ^* \5 D& n, A: {  劳动合同的建立虽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强调国家意志的主体地位。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干预贯穿于劳动合同履行的始终。而在雇佣合同中,主体双方是完全平等的 ,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过程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国家基本不做干预。: \' [, r0 a4 T7 n5 ^
  三、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 f7 i8 d3 S' Z2 e2 _% l
  劳动争议的处理受《劳动法》的调整,而且其处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对于劳动争议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当事人方可起诉。而在雇佣关系中发生的争议则主要由《民法通则》进行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直接诉诸于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4 O- F! m6 t2 S- M, w0 f( r  四、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4 {" }0 i0 `3 Q: l7 p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其稳定性较差,雇主也没有为受雇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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