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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经济] 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经济》网络课程精讲班第5讲(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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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2: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建造合同中有关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实际上是确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一组建造合同是合并为一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还是分立为多项合同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对建造承包商的报告损益将产生重大影响。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算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
  (一)合同的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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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
  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2.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则不能将建造合同进行分立,而应将其作为一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的合并
  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这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几个客户,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合并为单项合同处理:
  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则不能将该组合同进行合并,而应以各单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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