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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将原来的第二节和第三节内容合并,节名修改为“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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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是根据企业纳税义务范围进行的分类,不同的企业在向中国政府缴纳所得税时,纳税义务不同” | 修改为“这是基于不同企业承担的纳税义务不同所进行的分类” | | |
| | | 删除第三节节名,将其内容作为第二节的内容,更改为“三、税率” 其后节名都在原来的基础上顺次提前一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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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增“4.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文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 |
| | | 增加“(7)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 | |
| | | 修改为“超出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或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 | |
| | | 增加“(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 | |
| | | 在原来每段内容前面增加序号(1)、(2); 新增“(3)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 | |
| |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 | 修改为“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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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增加“(4)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 | |
| | | 将原来25页的第17点内容移动到第11点内容的最后面 | | |
| | | 增加“②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原来②的内容作为③内容 | | |
| | | 增加“(7)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 | |
| | | 增加“19.保险公司缴纳的 保险保障基金……20.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21.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22.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税务处理……”. | | |
| | “八、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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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增加“自2010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规定,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取得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石油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 | | |
| | | 增加“(四)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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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年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 | | |
| |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替换为“(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 | |
| | 在第8点和第9点之间新增“第9点”内容,原来第9点内容作为第10点内容 | 增加“9。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有关问题 (1)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 h$ c& k" |: [
(2)上述第1条所称“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是指股票买入和卖出的对象、数量和价格不是由买卖双方事先约定而是按照公开证券市场通常交易规则确定的行为。
2 g4 ^" \2 P' H9 m (3)上述第5条、第6条和第8条的“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是指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所有投资者;第5条中的“实际税负”是指股权转让所得的实际税负,“不征所得税”是指对股权转让所得不征企业所得税。
' p6 |: F5 @( w s% p (4)两个及两个以上境外投资方同时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可由其中一方按照上述第5条规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 ?, r) Y# q3 ^) ~1 a
(5)境外投资方同时间接转让两个及两个以上且不在同一省(市)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上述第5条规定提供资料,由该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市)税务机关与其他省(市)税务机关协商确定是否征税,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如果确定征税的,应分别到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 | |
| | | 修改为“(一)部分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1.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由居民企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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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 这部分内容进行了重新编写。修改为“四、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可参照本该规定制定省以下分配与预算管理办法” | | |
| | “于2011年7月27日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 | | |
| | | 新增“国税发【2009】8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包括:①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p/ y- t W1 @( d
②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 p8 ?7 d' [. s, o Q③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D; F" R- u1 b1 o2 D! k5 H. _
④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 | |
| | “(七)其他规定……地方税务局可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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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 (一)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修改为“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补充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明确规定之前,咱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一)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 |
| | 第九点内容第一段“自2011年4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此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亦依照执行:” | | | |
| | “(六)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应分别到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 | | |
| | | 增加“十、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6。企业搬迁税务事项未尽事宜,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以及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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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删除了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第4点“财税【2003】123号文件……不予免税”的内容 | | ' M' ^$ f' }: R" b2 [2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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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4 f/ v. T9 O* N8 S' E | 将原来教材的第三四五三节合并成一节叫“第三节 纳税人、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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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r7 A8 a- o8 V6 ]! z | 删除了“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范围”的大标题,将下面的内容按顺序顺成(三) 也就是将以前的“二、三、四”标题删除,将以前的节标题“第四节、第五节”换成“二、三”的标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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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 u4 H: `" Y# @4 E | 增加:“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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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0 c3 n0 z4 n2 ?6 P4 J0 M* c | 增加“(5)对教育事业的捐赠(财税[2004]39号):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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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12)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国税发[200855号]): ①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②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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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删除“从2008年3月1日起,每月扣除费用由1600元调整为2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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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D; D0 F6 O/ q | 增加“根据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个人支付的收入,均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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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例题按最新的政策修改年份都改成2012年的收入,相应的计算有变化 本章删除了2011年9月1日以前没有扣除2000元的相关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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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9 P$ k" c( s- t. M$ x) s. ^4 R | 增加了第5点:5.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的计算的内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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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删除“银行存款所取得的利息…….暂免征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和下面的例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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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J( L/ I) W( ^) R1 C | 4.(1)下面增加了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2)下面也增加了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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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o# h" O5 @. N" x | 将以前暂免征税项目的内容,调整了一下位置,放到本页中作为“(十六)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1.2.3.”的有关内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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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的案例分析题1、2发生了变化 234页新增了“复习思考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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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现行房产税是在原计划经济体制和财产所有结构的框架内恢复征收的 | 现行房产税是在原计划经济体制和原房地产政策下内恢复征收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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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国家机关………… 二、国家财政部门…… 三、宗教寺庙…… 四、个人拥有的……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 1.企业办各类学校 2.经有关部门鉴定 …… 14.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收入…… | 一、减免税基本规定 (一)国家机关…… (二)国家财政部门…… (三)宗教寺庙…… (四)个人拥有的…… 二、减免税特殊规定 1.企业办各类学校 2.经有关部门鉴定 …… 14.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收入…… 新增: 15.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16.为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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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基准税额由60元至5400元。这样,为各地结合本地情况 | 年基准税额由60元至5400元,排气量高的适用高税额。车船税采用定额幅度税额,为各地结合本地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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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机动车船的税负轻于机动车船;人力车的税负轻于畜力车;小吨位船舶的税负轻于大船舶 | 排气量低的车辆税负轻于排气量高的车辆;小吨位船舶的税负轻于大船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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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契税问题按以下政策执行: | 、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契税政策规定如下: | | |
| | 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 | |
| | |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股份),公司土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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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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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书增加 8.资产划转 9.事业单位改制 10.其他相关规定 三条内容 | 新书增加 8.资产划转 9.事业单位改制 10.其他相关规定 三条内容 | | |
| | 原书4.自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新书删除了这个第4条整条内容 | 原书4.自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新书删除了这个第4条整条内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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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书删除原书中(四)缴纳农业税的土地 这一整条的内容 | 新书删除原书中(四)缴纳农业税的土地 这一整条的内容 | | |
| | 新书在原书(六)城镇内的集贸市场用地 这一条的下面,增加了“自2013年1月1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一段规定 | 新书在原书(六)城镇内的集贸市场用地 这一条的下面,增加了“自2013年1月1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一段规定 | | |
| | 新书删除原书“(十三)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 这一条的全部内容 | 新书删除“原书(十三)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 这一条的全部内容 | | |
| | 新书增加“(十二)办理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问题”这一条内容 1.2.3.4. | 新书增加“(十二)办理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问题” 这一条内容 1.2.3.4. | | |
| | 新书增加: (三十三)农村饮用水工程 (三十四)物流企业仓储设施用地 这两条规定 | 新书增加: (三十三)农村饮用水工程 (三十四)物流企业仓储设施用地 这两条规定 | | |
| | | 新书将原书的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改为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也就是原书六节内容,新书变为五节内容 | 新书将原书的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改为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也就是原书六节内容,新书变为五节内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