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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础] 2012年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课堂笔记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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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6 14:5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①土地权利主体。即权利的归属,指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集体土地所有者只能是农民集体。如集体经济组绘织或村民委员会;个人合伙联营组织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②土地权利客体。包括权属界址及其面积;土地用途和等级;地上附着物的登记。
③土地权属来源及其性质。土地权属来源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最初取得土地的方式,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是进行土地登记,确认土地权属的必要条件。
2)土地登记的特点
①统一性
②唯一性
③完整性和连续性
④强制性
⑤可信性
(5)土地登记代理的概念及有关要求
土地登记代理是指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在受托权限内,为委托人提供土地登记咨询、代理等业务服务,并由委托人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经营活动。
土地登记代理是土地市场中介服务的一种,属于委托代理的范畴。
进行土地登记代理,须遵循以下要求和原则:
1)合法原则
2)平等自愿原则
3)公平公正原则
4)等价有偿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保密原则
3、土地登记信息公开查询
(1)土地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的范围
1)土地登记结果的查询范围
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规定查询。
2)原始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
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原始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如下:
①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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