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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础] 2012年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法规行政诉讼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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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6 14:5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章 管辖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外语学习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的行政案件,由(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009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试题)
A.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B.复议机关
C.行政复议申请人
D.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答案:A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下,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行政诉讼中,如果原告同时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 )的人民法院管辖。(2009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试题)
A.立案
B.收到起诉状
C.受理
D.开庭
答案:B
解析: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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