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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政策] 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十章知识(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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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6 15:3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契税的课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发生产权转移变动的土地、房屋
  契税的计税依据(四种情况)
  以成交价为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以税务部门核定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以价格差额作为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
  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税收机关认为有必要时
  契税的税率
  契税税率为3%-5%
  各地适用税率由省一级政府确定
  契税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
  纳税环节
  在纳税义务发生以后,办理契证或房屋产权证之前
  纳税期限
  由承受人自转移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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