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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重点知识讲解(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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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7 13: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决标成交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1.开标   
    所有在投标致函中提出的附加条件、补充声明、优惠条件、替代方案等均应宣读,如果有标底也应公布。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在开标时,如果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再进人    评标:      

(1)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企业法定    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
(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详评。评审时不应再采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考虑因素以外的任何条件作为标准。设有标底的,评标时应参考标底。
对于标的较小的中小型工程评标可以采用定性比较的专家评议法;对于大型工程应采用综合评分法或评标价法对各投标书进行科学的量化方法比较。
①综合评分法是指将评审内容分类后分别赋予不同权重,评标委员依据评分标准对各类内容细分的小项进行相应的打分,最后计算的累计分值反映投标人的综合水平,以得分最高的投标书为最优。
②评标价法是指评审过程中以该标书的报价为基础,将报价之外需要评定的要素按预先规定的折算办法换算为货币价值.根据对招标人有利或不利的原则在投标报价上增加或扣减一定金额,最终构成评标价格,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书为最优。
注意:定标签订合同时,仍以报价作为中标的合同价(不是评标价)。
    (3)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包括:评标情况说明;对各个合格投标书的评价;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等内容。
3.定标

    (1)定标程序
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应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通知发出后的30天内,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做实质性修改。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双方也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15天内,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定标原则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经评审的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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