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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划] 咨询工程师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精讲班第8讲(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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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7 11: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实施及其意义
1997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标志着工程监理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进入全面推行阶段。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推行,对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三)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如下: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监理范围的规定:
l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l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l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l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l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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