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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电子商务师] 监管政策不利于电子商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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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6:4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易观国际 曹飞
; L: G( Y1 K, k3 u+ ~3 g/ ]  背景回顾: / B. D7 j9 J% t' {

% J2 B# M1 {! Y: U* d  9月14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二审通过了《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条例(草案)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网站主页面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当对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合法经营凭证和反映交易信用状况的材料进行检查,同时,有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义务。 : ?  C- N% ]- l+ ^2 K

# x  P: ]% T. l* V2 c4 s  易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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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观认为,即将出台的《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表明政府以及职能部门对于电子商务作为国民经济发展重要组成部分的重视,意欲通过法规监管,促进电子商务领域健康发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目前存在信誉体系不健全、相关者利益保障不足、行业监管较为松散等问题,政府相关部门行政法规的出台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目前的问题。 , i. x, L$ H5 i/ Y2 z! q

, u2 x; _" c; f. j  但是,中国电子商务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且在线经营活动形式多样复杂,《条例》中“一刀切”的处理办法必然会打击很大一部分经营者的经营热情,不利于刚起步的电子商务领域的快速发展。 - l0 O# Q8 _)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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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领域基本可分为B2B、B2C和C2C三个子领域。易观认为,B2B与B2C中的从事经营活动角色的本身应是具备营业执照的经营性企业主体,但在C2C领域中,很大一部分经营者为个人,C2C模式较低门槛的特色使得个人经营成为可能,从而带动了该领域的迅速发展。《条例》的出台为提高了在C2C领域进行经营的难度,执照以及相应税收的问题将会降低从业者的热情,从而阻碍C2C以及中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同时,随着电子商务交易方式多元化,执照以及税收问题都涉及到执行困难的问题,特别是此次《条例》以北京为试点的计划也很难真正落到实处,因此《条例》本身的积极目的也很难达成。 ' D9 y  H+ Y5 ?8 i# q

! H! J0 i# q4 ?" d3 j4 d; _  易观建议:
9 n5 r. a2 Q, I. c7 S; ^
% c  l, F+ x3 {. g9 x! l  针对北京政府及职能部门,易观建议,对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应采取扶持加监管的态度,税收方面优惠对待,管理方面区别对待,根据电子商务不同的类别制定不同的监管方式,并与相应服务提供商以及其他互联网监管单位共同实施管理职责。例如由淘宝、拍拍、易趣等C2C平台服务商对其卖家用户按交易额大小进行分类管理。 , w: @7 f1 o+ c7 l! k/ K
- ~$ i5 r' y  O. |- J6 q
  针对淘宝、拍拍、易趣等C2C平台服务商,易观建议其应积极响应并且配合政府制定管理法规,使得法规的出台对于政府、行业、用户均有积极的效果,并且配合相关部门顺利执行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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