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我考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157|回复: 0

[电子商务师] 综合辅导:电子商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3-18 16:5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适应因特网经济发展需要,规范电子商务活动,增强政府服务意识,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打击利用因特网非法经营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市工商局日前制定并发布、施行了本市电子商务管理暂行办法。
) Q( m! w/ h2 a- T' F  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电子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即:利用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电子资金转账(EFT)以及国际互联网(Internet)的主要技术在个人之间、企业之间、国家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进行的无纸化业务信息(包括商品信息及其订购信息、资金信息及其支付信息、安全及其认证信息等)的交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电子商务机构进行登记并对其网上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凡在天津市管辖区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领取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简称网络经济组织),利用因特网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以及为经济组织进行形象设计、产品宣传、拍卖、发布广告的均视为网上经营行为。/考试大/收集/该办法强调有下列经营行为的网络经济组织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
) \( c1 P) M3 Z  l# W8 F( |. s  1、利用因特网签订合同,从事经营活动,进行网上交易; : a* V- b/ D$ D$ j
  2、利用因特网发布经营性广告;
" W' q8 h/ Y* t& `  ~  3、利用因特网进行经营性形象设计、产品宣传; - `% m4 j- `: P
  4、利用因特网专业从事国际互联网接入业务、网络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提供信息源服务;
+ n! _$ x/ N8 _/ e1 V2 ~  5、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J! j; D9 E6 G; \  该办法还规定,因特网使用者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权益,并应遵守以下规范: 5 I2 U# F7 C8 L8 g* _3 b) m7 S
  1、未经收件人同意不得擅自发送;
9 G8 U; I* o, Z% X0 ^  2、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进行虚假宣传;
9 W8 D/ z' w' n) X+ V: B' d4 P  3、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诋毁他人商业信誉;
- o- V* |6 d8 a  M  4、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品广告的,广告内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7 q7 a1 t8 Q* y" a: q" K
  据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网站名称实施注册登记管理,从事网站活动的网络所有者应依法进行登记。名称一经注册登记即受法律保护。网站所有者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所有的注册网站名称或者冒充注册网站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Woexam.Com ( 湘ICP备18023104号 )

GMT+8, 2024-11-14 14:31 , Processed in 0.202265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