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我考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82|回复: 0

[招标法规] 2012年招标师《法律法规与政策》讲义精髓(4)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4-6 13:3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注意: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一)原因不同
  无效合同是非法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不仅在于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还在于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虽然也具有违法性,但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
  当合同同时具有无效事由和撤销事由时,该合同按无效合同处理,否则就是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二)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同
  无效合同的原因和结果是一种必然的关系。对于无效合同,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与结果之间是一种或然的关系。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其结果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三)确认合同效力的机关不同
  确认合同无效的机关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合同无效。例如,根据《招标投标法》,对恶意串通中标的,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中标无效,也即确认合同无效。
  确认合同的变更或撤销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Woexam.Com ( 湘ICP备18023104号 )

GMT+8, 2024-11-11 02:11 , Processed in 0.337254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