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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代理实务工业用地出让标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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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长期困扰土地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必须坚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理顺工业用地的价格形成机制,使工业用地价格能充分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针对当前工业用地的供求状况,合理制订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最低控制标准是推进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基础。外语学习

为此,200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规定,“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准地价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但是各地在执行这一政策时都怕提高本地地价影响招商引资,因此有的省份在制订最低价标准时不是互相攀高,而是相互比低,有的迟迟不公布,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外语学习

为此,今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发31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国家要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而且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为贯彻落实31号文件精神,我部组织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下发了《关于发布实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标准》的有关实施政策做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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