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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代理实务工业用地出让标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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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是严格规定了《标准》的修正原则,增强了《标准》执行的“刚性”。
《标准》是严格按照国发31号文件中“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要求,在广泛调查和测算基础上制订的,充分考虑了不同土地等别的土地开发程度、土地取得来源等各项因素,涵盖了相应的成本费用,体现了各地工业用地成本的平均最低水平。因此《通知》第二条中不仅重申了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规定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而且还明确规定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这样,一方面可有效防止一些地方在《标准》下发后,不按规范程序出让工业用地,甚至以土地取得成本不同、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修正最低价标准、减免或补贴地价款从而变相低价出让土地,增强了最低价标准执行中的“刚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地方进行“熟地出让”,有利于工业项目建设,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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