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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代理实务工业用地出让标准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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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是“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出让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二是对其中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且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土地前期开发的工业项目用地,在出让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工业用地租赁和较短年期出让时如何执行《标准》予以明确规定。
《标准》实施后,各地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将有较大幅度提高,一些企业可能会选择租赁方式或者以较短年期(如20年)的价格取得工业用地。因此,为防止一些地方低租金租赁土地或通过年期修正低价出让土地,《通知》第四条分别针对上述两种情况,就如何执行《标准》进行了规定。
《通知》规定,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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