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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1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代理实务教材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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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登记要点
(一)申请
1. 申请人
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申请人为改组后的新设企业。
2.申请时限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让与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企业应当在签订作价出资(入股)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请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3.申请人应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人应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为:
(1)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2)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3)土地估价备案材料;
(4)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
(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的委托持股合同。
(6)建设用地批准书;
(7)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8)其它证明文件。
(二)权属审核
1.申请人必须与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批准文件等土地使用者一致。
2.两类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1)国务院直接批准、国务院会议纪要确定或国务院领导批准改制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2)国务院直接批准、国务院会议纪要确定或国务院领导批准改制组建的境外上市企业。
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集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土地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应符合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
4.涉及宗地分割的,分割以后各宗地面积之和应等于分割前宗地面积。
(三)注册登记与核发证书
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应报人民政府批准,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
1.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
设定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在此次登记前已进行过其他土地权利登记,且宗地地号、图号、宗地面积未发生变更的,在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宗地未进行过其他土地权利登记或进行登记但宗地的地号、图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注册登记在新建立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2.依据《土地登记卡》更新或重新建立《土地归户卡》
3.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核发给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者。
(四)其它
在企业改制中,未进入改组后新设企业的土地资产应及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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