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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1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代理实务教材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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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登记要点
(一)申请
1.申请人
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申请人为承租人。
2.申请时限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向国家承租国有土地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请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3.申请人应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
(2)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3)建设用地批准书;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5)其它证明文件。
(二)权属审核
1.申请人必须与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使用者一致。
2.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承租人签订。
3. 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应符合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4. 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
(三)注册登记与核发证书
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应报人民政府批准,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
1.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
新设定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在此次登记前已进行过其他土地权利登记,且宗地的地号、图号、宗地面积未发生变更的,在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宗地未进行过其他土地权利登记或进行登记但宗地的地号、图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注册登记在新建立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2.依据《土地登记卡》更新或重建《土地归户卡》
3.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核发给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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