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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1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代理实务教材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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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登记要点
(一)申请
1.申请人
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人为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
2.申请时限
权利人应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后30日内申请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3.申请人应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
(1)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2)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3)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材料;
(4)《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
(5)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公司土地配置材料;
(6)建设用地批准书;
(7)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8)其他证明文件
(二)权属审核
1.申请人必须是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
2. 两类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1)国务院直接批准、国务院会议纪要确定改制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2)国务院直接批准、国务院会议纪要确定改制组建的境外上市企业。
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集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土地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应符合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
4.涉及宗地分割的,分割以后各宗地面积之和应等于分割前宗地面积。
(三)注册登记与核发证书
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需要报人民政府批准,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
1. 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
设定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在此次登记前已进行过其他土地权利登记,且宗地的地号、图号、宗地面积未发生变更的,在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宗地未进行过其他土地权利登记或进行登记但宗地的地号、图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注册登记在新建立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2.依据《土地登记卡》更新或重新建立《土地归户卡》
3.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核发给被授权经营的企业。
(四)其他
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公司若将被授权经营的土地租赁给下属企业使用,其下属企业应办理他项权利设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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