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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1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代理实务教材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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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登记要点
(一)申请
1.申请人
集体土地所有权设定登记的申请人为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申请人为集体土地使用者。
2.申请时限
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在作出申请登记决定或接到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要求登记书面文件之日起30日内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设定登记。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集体土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接到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或者签订农地使用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3.申请人应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所有者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为:(1)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2)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3)权属界线协议书;(4)其他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者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为:(1)人民政府批准文件;(2)土地承包经营合同;(3)拍卖金支付凭证;(4)其他证明文件。
乡(镇)村企事业建设用地使用者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为:(1)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批准书;(3)联营合同;(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5)其他证明文件。
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者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为:(1)人民政府批准文件;(2)其他证明文件。
集体所有的“四荒”地使用者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1)“四荒”地承包(租赁)合同或“四荒”地拍卖协议等;(2)拍卖金支付凭证;(3)其他证明文件。
(二)权属审核
1.集体土地所有权设定登记权属审核的重点是权属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集体土地农业用地的使用者一般为本集体内部的成员,集体所有的“四荒”地使用者比较广泛,可以为本村村民,也可以是有治理开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个人。
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者一般为本农民集体成员,此外经批准也可以为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回原籍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
乡(镇)村企事业建设用地使用者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特殊情况下,如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与农民集体举办的联营企业,农民集体按照联营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的,经批准该联营企业可以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3.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四荒”地承包(租赁)合同或“四荒”地拍卖协议的甲方(发包方、出租方或拍卖方)必须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农业用地必须得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4.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最长不得超过50年。
5.拍卖“四荒”地使用者应按“四荒”地拍卖协议支付拍卖金。
6.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7.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需要报人民政府批准,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
(三)注册登记与核发证书
1. 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
设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在此次登记前已进行过其他土地权利登记,且宗地的地号、图号、宗地面积未发生变更的,在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宗地未进行过其他土地权利登记或进行登记但宗地的地号、图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注册登记在新建立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2. 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
3.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并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核发给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土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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