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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1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代理实务教材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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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节 地址变更登记
一、基本概念
地址变更登记也称更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住址改变而进行的变更土地登记。
这里的地址和住址与日常生活中的"地址"和"住址"含义不尽相同,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通讯地址"或一般的"居住地址",这里的"地址"和"住址"是一个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用法律术语表述,应该称为"住所"。
所谓住所,对于自然人,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的中心生活场所,有三个要件:
(一)须属自然人的经济居住地中华考试网
居住地不是指住宅,而是指住宅所在的具体处所;在城镇以门牌编号表示,在乡村仅以自然村表示。所谓经常性,是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二)须属固定处所
渔民和海员住在船舶上,船舶不具有固定性,因而不能以船舶为住所,而必须以船籍地为住所。
(三)须经法律确认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1、自然人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2、如无相反证明,户籍登记的住址即为经常居住地。
3、户口迁移过程中,在到新址落户之前,而无经常居住地者,以原户籍登记住址为住所。
住所对于法人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具体地说,当法人只设一个办事机构时,该办事机构所在地(县、乡、村和市、街道的门牌号码所标志的处所)即为住所;而当法人设有多个办事机构时,则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无论自然人的住所还是法人的住所,都必须遵循住所唯一的原则,即住所依法只能有一个。
二、地址变更登记的意义中 华 考 试 网
土地权利人的地址是土地权利人生活或进行经济活动的主要场所,把土地权利人的地址记载到国家土地登记册上,不仅仅是为了土地登记机关与土地权利人关系的方便,如通知土地权利人领取土地证书等,更重要的是关系到诉讼等的管辖和债务清偿的地点,以及依据土地权利人的地址审核和确认申请人所提交的某些证件、证明是否有效。因此,当土地权利人的地址发生改变后,土地权利人应该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地址变更登记,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严密性和地籍资料的现势性,方便与该宗土地有关的登记案件或有关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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