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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1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代理实务教材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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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节 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一、基本概念
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也称地类变更登记,是经批准土地权利人依法变更土地用途或自然环境变化致使土地用途与原来不符而进行的变更土地登记。
严格地讲,土地用途和地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土地用途一般是指土地的利用方式或功能,地类是指土地利用的类别,即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划分的土地类别。二者侧重点不同,土地用途侧重反映土地的功能,地类则侧重反映土地的利用结构;二者的联系在于,当土地按照实际用途进行分类时,土地用途和地类往往具有相同的内容。此外,不同地类的不同组合形成各种用途,形成某种用途的土地可以是一个地类,也可以包含几个地类。
在土地登记中,土地分类主要是以土地的实际用途为分类标准的,因此,土地用途和地类在内容上一般是一致的。
目前我国的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主要有三种类型:
1. 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2.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地类变化的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3.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用途变更登记。考试用书
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意义
土地用途是实际利用方式的反映,是土地状况的最重要特征之一,土地利用具有社会性,不同的土地用途对个人、社会乃至环境的影响不同,因此土地用途历来为人们所重视,并成为土地登记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因而,当土地的实际用途发生变更后,土地权利人(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现势性,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土地利用状况的变化,方便政府对土地的管理;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把土地利用纳入政府的规划和控制之中,从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实现土地利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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