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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土地登记代理实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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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问土地体制,土地部门岂是宏观调控部门
目前中国扭曲的土地体制,已经成为影响农民利益、不断推高居民房价、卖地和工程腐败不断等问题频频发生的一个重要领域。土地应当怎样管理,其体制应当怎样改革,首先应当剖析其究竟存在一些什么问题,就其提出十问,为研究土地体制的改革提供一些参考。
征地收益是否用于社保存疑
一问什么叫公共利益,“以租代征”错在哪里,究竟大产权房合法,还是小产权房合法?最近有关部门说,土地违法案件不断,以租代征占了很大比例。似乎经过土地部门征用搞建设的就是合法的,而没有经过土地部门征用的,就是不合法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时,才能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为国有。这样的话,土地部门先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为国有,再去向住宅、电站、工厂等商业性用地招拍挂,实际上有悖于宪法精神。
而农村集体土地只要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村民集体同意,用出租、入股、出让集体土地长期使用权,来建设住宅、工厂和电站,看不出有违反宪法的地方。当然,有的部门出来说,这样违背了土地法和其实施细则。中 华 考 试 网
问题是,土地法在其立法中,主要是部门主导的立法,像“征用土地的款为三年平均农业产量价值的六到十倍”这样条款的法律,我想在立法中根本就没有征求广大农民的意见。再则,土地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要求,而不是宪法屈服于部门所立的土地法。
二问农民的土地权益谁来保障?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城市化和交通建设用了农民近2亿亩耕地,现价保守估计高达20万亿元人民币。而中国农民从所征土地上得到的收入不到5000亿元,形成了4000万失地、失业和失保障的农民。过去失地的农民建立保障大多都无资金,现征地建立失地农民保障,也因政府要将地出让给用地商,征地得来的政府资金是不是有持续的用于社保的收益流是值得怀疑的。
三问集体经济中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谁来保证?举一极端的例子,一东乡妇女出嫁到西乡,东乡的承包地不能带走,而到西乡又不会给她重新分配承包地。其生了两个孩子后男女双方离婚,每人抚养一子女,而婆家没有了她的土地,娘家也没有了她的土地。于是在这样的土地体制下,农村妇女和自己的孩子没有了自己谋生的土地。实践中确有这样的案例。百思不得其解:这是一种什么样性质的土地体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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