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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实务:可以暂缓办理土地登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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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66条的规定,土地登记申请审查结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土地登记机关可以不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并予以驳回:
(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2)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3)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4)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
(5)按规定应当申报地价而未申报的,或者地价应当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而未办理确认手续的。
(6)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6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暂缓登记:
(1)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中 华 考 试 网
(2)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3)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4)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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