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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012土地登记代理实务:修改《土地管理法》法律责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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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修改《土地管理法》法律责任一章的修改原则主要是:
(1)要保证所有的禁止性条款在法律责任中都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原《土地管理法》在这方面有明显的缺陷,许多禁止性条款法律责任中都找不到处罚条款,如原《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但对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中却找不到处罚条款。这次修改,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2)要充分体现规划管制的内容,区分实质性违法和程序性违法。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土地建设的,属于实质性违法,要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对于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是没有履行审批手续的,属于程序性违法,要对违法建筑予以没收。
(3)要与《刑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加大对土地违法的刑事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哪些土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时会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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