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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调查]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整理招投标存在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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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0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称招投标法),国土资源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等,明确提出在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中,要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各地也在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中逐步开展了招投标工作,招标市场不断得到完善与规范。但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亟待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主要问题
改变招标方式
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一般全部使用国家专项资金,其工程必须采用公开招标。但目前很多招标单位往往以抢进度、降低费用、部分分项工程技术含量低(如土方调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如电力备套、机井、水坝)等为由,把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为了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些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只将其中一部分进行招标,其他部分不通过招标而直接指定施工单位,自主确定发包价格。有的单位将一个规模不大、技术并不复杂的工程分解为若干个部分分别招标,再以工程投资额度小为由,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有的则将工程标段随意划小,搞“平衡”式招标,增加了管理成本及难度,影响施工的连贯性。改变招标方式的真实目的除了简化一些招标程序外,主要是为了自主选择投标人以便从招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中牟取利益。
在标底上做文章,营私舞弊
招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中设有标底的,评标时应将标底作为参考依据,其前提是必须做到标底准确和严格保密。但标底的准确性和保密性在招投标活动监管中一直是个薄弱环节。有的招标人利用标底的设置,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故意虚增底额,人为抬高中标价;有的将所设标底情况故意透露给个别投标单位,使他们能最接近标底而中标。同时,招标文件没有采用国际广泛执行的、较为科学、操作性较强的清单报价及无标底评标办法,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招标文件独立于施工合同之外
按照有关规定,中标人确定后,应在中标通知发出30日内,与中标单位订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应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符合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并严格控制在批复的规划设计内容和预算范围内。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另行订立其他协议。但在施工合同订立和实施阶段,有的招标单位不遵照招标文件的主旨要求,随意变更和调整招投标确定的施工内容,采取固定价款(采用的是中标价)加调整价的方式将调整变更部分另行计价,致使实际合同结算价大大超出中标价。有些招标单位不按招投标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在未充分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报批的情况下,采取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手段,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造成造价管理失控。
评标人员不符合招投标法规定中华考试网
有些工程的评标专家组成没有按照工程经济类评标人员应占2/3的原则,而多由系统内人员组成。有些专家由领导指定而没有随机抽取,没有执行回避的原则。另外,有些评标专家没有进行土地开发整理业务专项培训,不了解开发整理的有关法规及专业技术知识。
招标公告发布不规范
招标公告必须包括工程内容、地点、标段、开竣工时间、资金来源与规模、技术标准、投标人资质业绩要求等内容。招投标法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这为投标单位留有比较充裕的时间研究标书、制作投标方案。但现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政策中没有明确规定公告的发布媒体、版面及发布持续时间,有些业主单位故意将公告时间、购买标书时间、投标截止日期缩短,或将公告时间安排在节假日,变相封闭消。
系统内工作人员参与投标或自行招标系统内有些人员违反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定》中的规定,成立公司实体或由亲友参与招标活动。有的系统内人员不具备编标评标资格,却自行组织招标活动。
投标单位挂靠、串标、围标问题突出
一般情况下,业主方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投标企业资质要求为三级以上(含)水电、建筑、市政等。一些地方的某些企业只负责出资质,任人挂靠,收取管理费,而业主单位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不严,施工过程中没有严格监管,导致“高资质中标,无资质施工”情况发生。有些企业进行围标、陪标,轮流坐庄情形时有发生,严重扰乱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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