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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方法]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第三章精讲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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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租赁土地使用权客体[/B]
(一)新增经营性用地;(二)存量经营性划拨用地;(三)依法取得场地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四)短期用地;(五)改变用途、增加建筑面积而未补交地价的用地
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协议、拍卖、招标[/B]
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B]
(一)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外语学习

[/B]
       依法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而没有处分权。
       租赁土地使用权人对其投资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享有所有权。这区别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
(二)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限制
   1、期限的限制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年
      对租赁合同中未约定期限的,应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处置。
   2、用途的限制,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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