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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方法]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第七章精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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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节    [/B]确定土地权利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B]
一、确定土地权利的概念[/B]
       1、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必须依法确定,这里的“法”是指我国现行的关于土地权利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性文件。既要依据实体法,也要依据程序法。
[/B]
       2、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一旦确定,即意味着土地权利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的确定。
       3、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该权利的依法行使。
       4、土地确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是指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广义的是地籍管理的主要内容“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等”
二、确定土地权利归属的法律依据[/B]
n(一)基本法(《宪法》《民法通则》)
n(二)土地法律(《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
n(三)相关法律《城市规划法》《农业法》《农地承包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
n(四)土地行政法规
n(五)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三、土地确权与土地登记的关系[/B]
我国土地登记制度采实质主义的登记体例,即登记有决定土地权利的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行为能否生效的立法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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