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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方法]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第六章精讲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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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四节     [/B]地 [/B]役 [/B]权[/B]
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B]
1、  相邻权属所有权的范畴,是权利本身的限制和扩张,地役权属用益物权,独立的权利,依登记成立
2、  地役权反映土地相邻关系不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
3、  相邻权属法定权利,地役权依协议取得(意定)转自:考试网 - [woexam.Com]
4、  相邻权不存在有偿问题,地役权可以是有偿,也可是无偿
第五节    [/B]其他土地他项权利[/B]
二、耕作权[/B]
n(一)耕作权的概念  是在他人土地上进行种植活动并获取收获物的权利
n(二)耕作权的客体和主体
       耕作权的客体须具备两个条件:
       系国家所有的土地,其中包括原属农民集体,后被国家征用的土地;
       系满足国家批准的特定用途之外尚有农业利用余地的土地,或者闲置未用或用而有余的土地。
耕作权的主体是标的物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我考网(www.woexam。com)[/B]
n(三)耕作权的取得
   有两种方式:
    1、按照规定;
    2、按照协议。
n(四)耕作权的效力
    1、耕作权人享有对他人土地进行耕作利用并获取耕作收益的权利。有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权利
    2、耕作权可以转让、继承来自www.Examw.com[/B]
    3、不得妨害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坏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工作物。耕作权人应当遵守法律、协议为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财产和土地使用利益而对耕作行为的限制。
n(五)耕作权的终止 :1)国家建设需要,2)耕作权人放弃,3)耕作权人违反有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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