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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方法]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第一章土地权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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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土地权利概述[/B]
一、财产权内容广泛,包括:物权、准物权、债权、继承权以及知识产权等。
二、物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三、物权和债权都是财产权,都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结果。
四、从法律关系的客体上看,二者的客体范围不同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等;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不包括行为。
五、土地权利的内容:权利人对土地的直接支配,体现为土地权利的四项基本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六、土地权利的特征 1土地权利是对土地的支配权;2土地权利是排他性财产权;3土地权利是对世权;4土地权利必须由法律规定;5土地权利的变动一般采取登记的公示式。
七、土地权利体系的设置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土地权利体系的设置往往是不同的;同一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或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其土地权利体系的设置也往往不同。
八、土地的登记机关和权利类型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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