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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方法]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资料:土地权利概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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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概述

(三)不动产物权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物权进行分类。
  根据权利人是对自有物享有物权还是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物权,可将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之外的其他物权就是他物权。
  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可将物权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指独立存在、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使用权等。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如抵押权等。
  根据物权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标的为动产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标的为不动产的物权。土地属不动产,土地权利主要属不动产物权范畴,故下面对不动产物权作重点探讨。
  民法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方法,是先决定不动产,然后不动产之外的物均属于动产。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可见我国的不动产范围包括土地、房屋和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之所以把物权划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是因为二者在法律上存在着诸多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权利让与的方式不同。动产物权的转让一般不要求书面形式,依交付生效;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则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依登记生效。二是在设定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上不同。一般说来,在动产之上设定质权,在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留置权只能成立于动产,而用益物权只能成立于不动产。三是不动产涉诉的,一般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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