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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相关法律知识精讲(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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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9: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人设立的程序
在法人发展的历史上,各国对法人的设立采取了不同的原则。
①自由设立主义。也称为放任主义,即国家对法人的设立,不加任何限制,不做干涉,完全听凭当事人自由处断。这一原则在中世纪商事公司勃兴的时候,曾为各国广泛采用,但有碍交易安全,近代以来,除了瑞士民法人采用外,已不多见。
②特许设立主义。也称为立法特许主义,即法人之设立,须经特别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的许可。此种主义对法人的设立采取禁止遏制的态度,由于限制过严,现在除法国外,也鲜有采用。
③行政许可主义。也称核准设立主义,即法人的设立,须经行政机关的许可。法人在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后,还要由主管的行政官署对其进仃审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④准则设立主义。也称登记主义,即法律预先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一旦设立符合这些条件,无须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即可直接办理登记成为法人。
⑤强制设立主义。即国家以法令规定某种行业或某种情况下,必须设立一定的法人组织。现代各国对不同类型的法人分别采取不同的设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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