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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2013年房产经纪人考试经纪相关知识辅导资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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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9 19: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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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时,开发商在售楼书的小区平面图中标有绿地和停车场,且在业主入住时建成。然而由于事先未获批准,上述设施后因修路被拆除。为此,一业主以开发商隐瞒事实,造成居住质量下降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两审之后,法院认为,售楼书系开发商的宣传资料,且其中注明“仅供参考”字样,故不能作为合同依据。因此,被告未构成违约,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小区停车场绿化地被拆
2000年12月18日,武某出资43万元购买了一套位于河西区某小区建筑面积为120余平方米的商品房。武某与小区开发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开发公司为武某提供了售楼书,其中的小区总平面图东侧标有绿地和停车场,并注明该小区占地0.8公顷。2001年8月以后,开发公司对小区东侧的房屋及工程垃圾进行了清整,建起了停车场、绿化地和儿童乐园,并纳入小区内。但开发公司此举其实并未得到规划部门的批准。2004年10月,开发公司占用规划路修建的停车场、绿化地等因修路而被拆除。是否违约原被告各说各理
武某认为开发商隐瞒了事实,使其误将停车场、儿童乐园及绿化地视为小区的配套设施,丧失了选择其他商品房的机会,现居住质量、小区环境和功能严重下降,住房严重贬值,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找开发商及有关部门解决问题未果,武某于2005年3月提起仲裁申请。但因武某请求事项不属于《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内容,天津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同年4月,武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2.15万元。
法庭上,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其与武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小区东侧绿化地及停车场等没有明确约定,且没有标明在0.8公顷规划用地面积之内,0.8公顷规划范围内的小区绿地及停车场至今依然存在,并未拆除。被告还提出,售楼书中已明示“本售楼书有关内容及图片仅供参考,所有细节均以政府最后批准文件为准”。因此,不同意原告诉求。宣传资料不能作合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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