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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2013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辅导资料精选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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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9 19:3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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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构
《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地产抵押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对抵押物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依照法律规定国家将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在具体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出台并生效前,仍维持目前的登记管理模式。
鉴于我国各地土地和房地产管理体制差别很大,有多种管理模式,法律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登记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由于抵押权是从所有权这一物权上设定的他项权利——担保物权,所以登记机关只能是不动产的权属登记机关。由于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先申请房产转移、变更登记后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
二、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要件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
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抵押权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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