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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与承销] 证劵发行与承销:上市公司发行新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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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8:3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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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股发行的申请程序3 C. ~3 G7 ?" R. b
  (一)聘请保荐人(主承销商)& I8 M* a4 }# ^, I5 u7 p* x; x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如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l0名股东的,则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r. K# }/ k! A
  (二)董事会作出决议
4 P5 g4 Y# F' ^& k. \  上市公司董事会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新股发行的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j$ ]4 w6 M9 X# R1 i, @
  (三)股东大会批准' N* N( t4 R; O
  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d( v% C" M4 L# n$ d" K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决议1年有效;决议失效后仍决定继续实施发行新股的,须重新提请股东大会表决。5 a+ \0 s, M, }- ?
  (四)编制和提交申请文件
; o! g9 ~; j0 k/ y  (五)重大事项的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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