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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与承销] 2012年证券发行与承销章节考点综合(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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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8:3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课程名称 试听 教师 价格 购买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 试听 满开麟 基础班+习题班+冲刺班+模考系统=¥300 报名
证券交易 试听 冯冬梅 基础班+习题班+冲刺班+模考系统=¥300 报名
证券发行与承销 试听 满开麟 基础班+习题班+冲刺班+模考系统=¥300 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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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7 R6 _+ F, {( a& v( ?% F- U  (一)发起人的概念
' D0 z9 P3 J+ i8 h  发起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发起人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发起或设立行为的实施者。
) e$ P# L# O( d: X  (二)发起人的资格 ) C0 L( l, W* C% T" _
  1.自然人、法人作为发起人。自然人、法人均可以作为发起人。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作为发起人时,它应与营利性质相适应,如工会、国家拨款的大学不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 i8 e: w/ p) o3 s) e- t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
8 ?  J7 a& F8 [( Z0 p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2)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3)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6 w: P5 `7 h* g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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