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 C5 l2 B$ x0 R1 Z% B. `' z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8 @4 k q' J& E# E& u c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2 s7 i+ ~& L) q. D. x' f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 C9 |0 Z$ M7 E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 ?7 z" l+ R5 f, y; o s ]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T: ? _9 N3 { }( W; c; t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 b& @* z/ k, b2 x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9 V& n! C ^7 [" T0 i: h( W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S* o; ^# \9 @: ], F6 F: ] 第七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