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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 2012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学复习资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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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4:4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5 K- ~# q4 X$ [. z    (一)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 h+ K# y+ k) F/ ?    1、当事人主体地位不同。行政关系的主体一方为国家机关,另一方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国家机关依职权发出命令或决定,支配相对人的行为,相对人则仅有服从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地位。而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
, ~* p0 ~/ t4 v, U    2、法律关系中体现的意志不同。行政法律关系取决于行政机关单方意志,这种意志内容实质是国家意志,因而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的管理权利不允许放弃,否则即为失职、渎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因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任意性,民事权利可以放弃。7 g( D8 s, J* R; _6 J2 y
    3、调整原则不同。强制性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民法以自愿原则为核心。. r, ~" q! c  u1 F5 B6 F
    (二)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社会主义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力不是商品,工资不是劳动力价值的体现,劳动关系不适用等价交换的民法原则,即适用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但劳动法对劳动关系无特殊规定的,劳动合同适用民法规则。
1 U$ z% r" s2 {9 o  P% X    (三)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民法是商事活动的基本法,商法是补充民法的单行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由于商事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行为和一系列的相关行为,商事活动本质属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商法规则是民法在具体经济关系中的具体化,其依赖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所以,民法是商法的基本法。但是商事交易毕竟有其特殊性,因而在民法规范未做具体规定时,应以商法补充,商事规则要优先于民法适用。5 }# w4 `% G5 A8 L+ t0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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