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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 2012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学复习资料(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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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4:4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人终止的法律效力:1、对法人财产进行清算2、清算期间,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3、法人注销登记4、企业法人的财产问题。1)企业法人应首先以所有财产清偿债务,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适用破产程序。2)乡镇、村举办的企业由于亏损等原因资不抵债的或倒闭的,其所遗留的合同债务,应区别对待:该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负连带清偿责任;具备法人资格的,以其所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问题。第一,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凡是向其开办的公司收取资金或实物,用于本机关的财务开动或职工福利、资金、补贴等开支的,应在收取资金和实物限度内,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公司虽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但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或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投资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三,对注册资金提供担保的,在担保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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