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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 2012年成考专升本民法重点复习资料(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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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4:4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构成无因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为他人管理事务。但是下列事务的管理,不能构成无因管理:1)违法行为,如为盗窃分子寄存赃物;2)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方能实施的行为,如代为放弃继承权;3)必须由本人新年办理的行为,如婚姻登记;4)不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如为朋友接待客人。2、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须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 _" T" J: X7 A: Q* E6 W8 x5 R; ?  债的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债的主体的前提下,债的内容或标的所作的变更。& a; T- E( x/ Y; _
  债的解除:是指债务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提前终止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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