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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 2012年成考专升本民法重点复习资料(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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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4:4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查看:2012年成考专升本民法重点复习资料汇总4 `' S0 r, z9 J: r! M" K( [' u
  可撤消合同的特点:1、有撤消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系合同被撤销的必要条件 2、撤销权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
& h4 `4 |+ R/ {* M/ d: ?5 a$ u  效力未定合同:又称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主体资格欠缺,其有效或无效尚需由第三人行使形成权予以确定的合同。而相对人有催告权与撤销权。催告权,是相对人在得知其与对方行为人所签订合同有效力未定之事由后,催促第三人在一定期间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权利。依《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催告期为1个月。) _0 p1 ^3 T* ^& f5 a; J1 Q( }
  效力未定合同的特点:合同效力需由第三人行使形成权予以确定,此与无效合同不同,与可撤销合同亦不同。形成权由第三人行使,而相对人有催告权与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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