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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2011年《经济法》辅导讲义:第一章(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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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2: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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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经济犯罪
! q- G1 G2 ?: g8 ^ 一、犯罪构成
* l6 o% _$ W4 n* U6 h' Z1 b  1·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5 h! c) f- e. U) X4 D
  犯罪构成具有如下的基本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任何一种犯罪,都有许多的要件,在这些要件中,既包含犯罪主体方面的要件和反映行为人主观方面特征的主观要件,又包含犯罪客体要件和反映行为客观方面的客观要件。(2)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要件。(3)犯罪构成要件由刑法加以规定。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明确规定。诸多的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 Q; e! z+ L1 x- t) B+ p  2.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我国刑法分则共规定了400余种犯罪,它们的具体犯罪构成都不一样,但是也不无共性。归纳各种犯罪的构成,每种犯罪都具有四个共同的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2 p4 Y* E: P% ~( J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有的犯罪构成还要求特殊的主体,即具备特定职务或身份的自然人或性质有所限定的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某些犯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5 M' e7 R% l9 g% m- i8 ^$ f) `
  二、刑罚和刑罚的种类(重点掌握)4 l# K6 L# F9 k1 Z- n3 n1 [
  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由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E0 ^: R3 M3 J" m. ~5 `
  在我国: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1)管制,即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2)、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是6个月以上1 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4)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5)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
8 P2 b/ ^+ s% q4 ~- K" q- ?, r  附加刑包括:(1)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 (2)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主要是剥夺犯罪人的如下政治权利: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4)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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