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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理论] 2012跟单员考试基础理论要点大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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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5 11:5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买方开立信用证
' w5 X" p2 a+ {# v7 y外贸合同中若确定是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卖方(出口方)在签订外贸合同后,应及时将开证资料(内容包括出口方的开户银行名称、地址、SWIFT号码等资料)通知买方,买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各项约定按时开立信用证,这也是买方履约的前提。
8 @: v- R9 B# V8 F+ E# `- {卖方在收到买方开立的信用证后,首先要根据合同审核信用证。
8 c( S3 J5 P3 G) `- Z. `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应该是与合同条款一致的。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因素,如工作的疏忽、电文传递的错误、贸易习惯的不同、市场行情的变化或进口商有意用开证的主动权加列有利于他方利益的条款等,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为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顺利执行,防止导致经济上和政治上对我不应有的损失,我们应该在国家对外政策的指导下,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以及不同银行的来证,依据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与审查。
! ]  q5 o) d" P. y% b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审证任务。其中,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进出口公司则着重审核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X2 N8 v+ _+ a, w& O
a. 政治性的审查:来证国家必须是与我国有经济往来的国家和地区,应拒绝接受与我国无往来关系的国家和地区的来证。& v9 V5 Z9 r3 n# Y* r$ R# ~- A, K% s
来证各项内容应符合我国方针政策,不得有歧视性内容,否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向开证行交涉。
, M6 L0 w5 G8 j! p. @; @b. 开证银行资信的审查:为了保证安全收汇,对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经济状况、开证行的资信、经营作风等必须进行审查,对于资信不佳的银行,应酌情采取适当措施。
& Y4 L7 Z0 }3 f! |$ z& p3 Xc. 对信用证的性质与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查:来证应标明“不可撤销”的字样。同时要证内载有开证保证付款的文句。6 ], N# ~  q2 o. F9 D
上述3点,也是银行审证的重点,进出口公司只作复核性审查。" t3 k+ q5 `! L/ C* A
d. 对信用证金额与货币的审查:信用证金额应以合同金额相一致。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信用证金额应包括溢短部分的金额。信用证金额中单价与总值要填写正确,大、小写并用。来证所采用的货币应与合同规定相一致。如来自与我国订有支付协定的国家,使用货币应与支付协定规定相符。
" u% n: p, x9 i" b1 te. 对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条款的审查:证中有关商品货名、规格、数量包装、单价等项内容必须和合同规定相符,特别是要注意有无另外的特殊条款,应结合合同内容认真研究,做出能否接受、或是否修改的决策。  z! X$ `9 c* N2 Y, w# a
f. 对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审查: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如国外来证晚,无法按期装动,应及时电请国外买方延展装期限。信用证有效期一般应与装动期有一定的合理间隔,以便在装动货物后有足够时间办理制单结汇工作。关于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要求在中国境内到期,如信用证将到期地点规定在国外,或国外银行的柜台等,我们不易掌握国外银行收到单据的确切日期,这不仅影响收汇时间,而且容易引纠纷,故一般不宜接受。; v5 V: o6 @. a7 K
g. 对单据的审查:对于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和份数及填制方法等,要进行仔细审核,如发现有不正常的规定,例如要求商业发票或产地证明须由国外第三者签证以及提单上的目的港后面加上指定码头等字样,都应慎重对待。9 d: @. B1 l1 f4 m' b2 y2 P" T
h. 对其他特殊条款的审查:审证时,除对上述内容进行仔细审核外,有时信用证内加列许多特殊条款(SPECIAL CONDITION),如指定船籍、船龄等条款,或不准在某个港口转船等,一般不应轻易接受,但若对我无关紧要,尚且也可办到,则也可酌情灵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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