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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2011年《经济法》辅导讲义:第二章(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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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2: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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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禁止、义务与责任! p! f  R, M# o  [" N' A( O3 [0 B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禁止
$ ~6 z- d* j" z; L  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9 l9 E8 v, ^3 h4 T( d3 W5 z$ G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v* e  ^: t+ `# k& L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t- E1 `+ Q' u- F" J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9 b! D* d, d: E, r- c$ F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8 l5 J9 f, E6 e9 f0 H/ C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U7 m/ @4 j0 E% d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5 U; m  z! I8 M4 G) t0 H; l& T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 B0 [/ L0 m4 @  V8 r! L" S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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