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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理论] 2012跟单员《基础理论》考点总结(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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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5 11:5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解决外贸进口货物的堵港、压船问题,国务院口岸工作领导小组、交通部、外经贸部以通知的形式肯定了,凭正本提单交货前提下,允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的形式提货。凭正本提单提货作为一项国际惯例,已在我国航运中得到普遍遵守,政府允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对减少 港口 货物积压,特别是解决口岸管理中的矛盾问题具有实际意义。关于保函的问题,笔者在此做一简要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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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A- H+ K9 D# C  保函的性质和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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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法意义上,保函是一种保证合同。副本提单下的提货保函是出具人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保证赔偿的协议。它规定了承运人与出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保函提货下,对提货人是一种责任,保证赔偿因未凭正本提单提货而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对承运人则为一种风险转移,当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而造成他人损失时,承运人可以借助保函将风险和责任转移至出具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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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函的效力范围只限于保函的当事人,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正本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提货时,承运人应交货或负赔偿责任,不得以保函为由予以对抗。保函不能对抗第三人,由保函的合同性质、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的。 转自:考试网 - [Examw.Com]. N* B! G5 j0 h*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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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函是一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其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订立为前提。提货保函的作用是保证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履行。提单的权利人为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承运人有履行义务的责任。从提单担保的实际作用来看,担保合同并不是在运输合同订立时订立,而是在完成运输航程时,对承运人将货物交付副本提单持有人而有可能产生损害负赔偿责任的一种承诺。从提单担保的形式上看,担保合同具有明显的从属性特点,提供保函的最终功能是对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的保护,是间接地对运输合同的担保,这是提货保函与一般包含的不同之处。这种保函保证的不是运输合同的权利人而是义务人,基于这种特殊性,提货保函仅在承运人与保证人之间有效,不能以保函对抗第三人。 ( k, s3 W6 j# C% _

0 {- ^2 U. a" o  2、提单为物权凭证,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提取提单项下的货物。这是提单合同确定的提单持有人的基本权利。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依提单的物权原则行使对承运货物的控制权、支配权。虽然,提单可以转让,但提单的最终证据原则有效地保护了善意接受提单的第三人的利益。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权利应通过提单上的权利、义务条款行使。由于正本提单在流转过程中产生了提单的有效转让和提单持有人对提单的有效占有的问题,在运输中的货物虽然没有产生实际占有,但与货物转移发生同样的效力。有时副本提单的所有人即为货物的所有人,但是在未取得正本提单前,不能要求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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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p/ D2 V* T) k. O- x7 L( r  3、保证凭正本提单放货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能因保函合同而得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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