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L: ]/ I- ?' ]/ G5 h4 E6 D8 a% X* ~
2008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系统规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体制、管理事项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内容,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3 \ T( k ?1 y O3 @, {! z: @, R
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F, x. U' c5 S" @
(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 P& D, f" Y( l N, F$ d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前述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7 Y( B' z# G$ Y' _4 ?5 r" } 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取“两级三层”的设置模式,即国务院、省级政府和(地)市级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现行的中央、省级、地市级、县级、乡级五级政府体系层层设置。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互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相互之间的资本流动重组依据市场原则平等交易,不能搞行政划拨,但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J* ?. y. H% w. }8 b* n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权责 L% f" F1 u; q. ]7 N6 M; Y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拥有下列职权:
8 w+ ]4 x0 B" c1 b: p( G) L 1.出资人权利。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 p/ e1 z" [. d: ~1 | 2.制定章程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 B/ O+ x# a) o R. O6 F 3.委派股东权。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 `4 @, [( o9 p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2 D& j0 Z/ ?2 f4 p9 H 1.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d6 u( q J K
2.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2 B5 {& ^3 O0 W! G2 R* \ 3.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i% p" u% s7 ]; |6 [& Y
4.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s6 D, g# J6 E7 c$ e. f* } 5.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